“我不同意打折!我就是要曝光你!”
近日,江苏南通一家饭店。
【资料图】
一男子点了一只158元的烤鸭,端上桌却发现只有一小盘。
男子问服务员:一只烤鸭怎么这么少?是不是只上了半只?
服务员很不屑:这就是一只!你要是不信的话再点一只切片了看?
男子也来气了:我就再点一只!这次你当着我的面儿切!
服务员也无奈了,他本来想着只是吓唬一下男子,没想到男子还较真了。
更打脸的还在后边,男子在旁边看着厨师片烤鸭,却发现片完一盘以后,鸭子还剩一大半,完全还可以再片一只!
这下子尴尬了!
等吃完饭了,饭店负责人出面说给打个折。
男子拒绝了。我不是差这点儿钱,我就是要出这口气,我给你付全款,你给我开发票!我要发到网上,曝光你们!
【法海说法】
估计这个饭店不是第一次这么做了,甚至这么做会是常态!只不过这次碰上硬茬了。
姑且不说男子发到网上之后结果会怎么样,法海只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分析这个事情。
1.男子可以要求饭店赔偿500元(退一赔三)
显然,饭店存在欺诈的行为。实际上只上了不到半只烤鸭,却声称端上的是一只整的烤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烤鸭的售价为158元。三倍的价格为158元×3=474元,而474元是小于500元的,因此,男子完全可以要求饭店赔偿500元的费用。
2.男子不能要求退一赔十
在食品消费的层面,还存在着“退一赔十”的说法,也就是特定条件下,可以要求10倍的赔偿。
但是,这是有明确范围的,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退一赔十的。
退一赔十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中,其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显然,这是针对有食品安全问题的。而本案完全不属于这种情况,毕竟,烤鸭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只是没有足量而已。
3.仅仅赔偿500元,大家可能都觉得不足以解气。
不过,新闻中也报道了,男子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了,只不过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罢了。
如果最后查证属实的话,那后果可就严重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4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除了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还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还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