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11日),本报从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府获悉,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12·13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2月13日18点30分左右,连云港正航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容器车间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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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12月13日晚上18:30左右,容器车间主任张某准备组织该车间员工加班。张某到达容器车间后,发现张年某卧躺在地上,身边是“除氧器内部件”,脸上出汗,意识不清,呼唤没有反应,处于昏迷状态,现场未发现血迹。现场只有张年某一人在车间,其余车间从业人员4人不在现场。
事故发生后,张某给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昌打电话,报告张年某在车间被什么东西碰到受伤,何某昌安排张某赶紧联系120送张年明去医院。
18:55左右,急救车赶到,将张年某送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院区)抢救。23:00左右医院宣布张年某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分析,当事人询问笔录,收集的证据,医疗诊断致伤因素等情况分析判断,张年某夜间在容器车间摔倒跌撞在"除氧器内部件"尖锐角铁上,导致胸部腰部挫伤,内脏受损,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调查组还认定正航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未对张年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张年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开展生产现场隐 患排查和隐患治理,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与张年某签订《员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各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为,正航电力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何某昌,作为正航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杨某业,作为正航电力公司安全管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所在单位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张某,作为容器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所 在单位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赵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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