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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事情的起因是非常小的,苏州一家游戏开发公司,有所谓的领导指责一名新员工,“下班就走,工作态度不好”。新员工越想越气,最后在公司微信群中回怼这位领导,同时指责领导在想办法PUA员工,最终可以实现多剥削员工价值的做法,而自己就是想踏踏实施的上一个班,不想被这样控制。

新员工自述,过去也曾经加过班,也没有要过加班工资。但是像这位领导要求的那样是无法做到的。这是一种变相的PUA,,自己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安排。结果在隔天,公司就出通知,指责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公司内使用辱骂性语言,散布有损他人名誉、公司形象的言论,最后给予了开除。

在公司的群中,同所谓的主管和领导进行了唇枪舌剑,但是没想到很快公司就出具了开除决定,将这名员工开除了。那么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支付什么代价呢?这家公司的通知目的性很强,开除的原因也非常牵强,员工完全可以去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但即使胜利了,可能这名新员工也会感觉到失望。

如果被公司开除之后,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获胜之后,按照现有的法规,最多也只能获得n+1的赔偿。但是他是新员工,工作年限肯定是在6月之内。所以这样算下来,最多他也只能获得1.5个月的工资赔偿。对于这家公司来说,成本是如此的便宜,所以他们有恃无恐的开除的员工。

这个事件充分验证了,我们现有的劳动法,还是无法有效的保护住劳动者的权益。因为这名苏州公司的员工被如此粗暴野蛮的开除之后,如果按照劳动法来申请赔偿,所得赔偿非常之少。相当于公司完全可以忽略这项支出,反而为公司继续PUA现有员工,起到了正面的警示例子。也就是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反而助长了这家公司的作恶。

反观在国外成熟国家,公司这种行为可能要支付巨额的赔偿,而且真的涉嫌歧视和压迫劳动者。曾经在2017年,美国一家酒店的洗碗工因为酒店安排其在星期天上班,把雇主告上法庭。当地时间2019年1月15日,陪审团裁定其胜诉,赔偿金高达21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5亿元。

虽然在我国国内,这种公司强迫加班的行为也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是企业所要支付的违规成本太低,所以他们仍然肆无忌惮的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何时让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的对强迫加班说不?同样企业如果借机打击报复,就可以依法要求企业,去承受巨额的赔偿和判罚?而不是这么轻飘飘的当作劳动仲裁,给与N+1的经济补偿金就打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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