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相关资料图)

6月29日17时许,江苏苏州吴中区一名24岁男子在某高层建筑欲跳楼轻生。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朝他大喊“不跳不是人”,旁边还有人哄然嬉笑。21时许,该男子从高楼跳下不幸身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当一个陌生人做出准备跳楼自杀的抉择,下面的闲人却因为“看秀”时间太长心生不满,似乎非得亲眼看见别人死亡才算顺心满意,这种人(如果还能称之为人的话),不仅是在向冷血动物的急遽退化,而且因为失去了基本的同情心,身上的人味儿也越来越淡了。可怕的是,为了寻求变态的刺激,如此漠视生命的行为,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甚至有个广州老伯曾经悄悄爬到跳桥者身边,连拉带推将男子直接从高处推下。

具体到这起案件,起哄“不跳不是人”的老人,真的“不是人”——这已成为舆论的普遍共识。大家一致认为,把他人的生命当作儿戏,不仅应该道德谴责,也要法律追责。但是在法律层面,要说跳楼者的死亡与起哄者的怂恿言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恐怕也很难。谁也不知道跳楼者是否听见了起哄者的喊话,更无法确定起哄行为对跳楼者最终选择跳下,到底有没有影响或者有多大影响。无论是警方想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家属想要追究民事责任,都有相当难度。

但是,当地警方还是进行了治安处罚,虽然没有公开处罚的具体依据,大抵应该是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处罚其为了寻求刺激而无事生非、哗众取宠,发表不当怂恿言论起哄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寻衅滋事,无论在刑事犯罪还是治安领域,都因为所谓“口袋罪”而饱受指摘,但要处罚围观跳楼现场的恶意起哄行为,却又似乎找不到别的更好依据,这其实多少有点尴尬。

该拿什么去惩罚“不跳不是人”式的起哄行为?这是一个问题。有人据此主张,应当增设“见死不救罪”。这种建议,无端加重了围观者的作为义务,显然非常不恰当。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对脆弱法益的保护义务、对特定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法益危险义务等。具体到围观跳楼,围观者并不存在任何先行行为,也没有特殊保护义务,甚至缺乏救助的可能,他们对自杀者没有见死必救的作为义务和能力。

要处罚“不跳不是人”式的起哄行为,恐怕还是要靠寻衅滋事来兜底。只不过,除了公安部门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严肃追究起哄者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问题也许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样的起哄——是跟着哄然嬉笑,还是当场怒斥,甚至直接将起哄者扭送到派出所?很遗憾,在这起案件的现场,我们更多看见的是前者。

相比公共舆论在事后调性一致的炮轰,现场围观者似乎更愿意将其视为一个乐子,甚至不乏为起哄者叫好鼓掌的。如果起哄者是寻衅滋事哗众取宠,那么,他之所以能够“取宠”成功,主要因为确有这样一批观众……

当起哄“不跳不是人”的人,除了换来周边人群的唾骂,什么风头都出不了,这样的起哄者势必就会越来越少。因此,对于他们最好的处罚,是周边人群那一声正义的怒喝,是人们用看得见的鄙夷,让起哄者清晰感知到,说出那种话的他自己,才真正“不是人”。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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