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晚间,宁波中百(9.170,-0.01,-0.11%)(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中百,证券代码:600857)发布公告称,公司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23号)。(宁波中百维权入口)

宁波中百曾于2017年12月28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事先告知书显示:宁波中百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现宁波中百)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5.010,-0.01,-0.20%)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 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工大首创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为52,622.1957万元)。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宁波中百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天津九策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的事项,导致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为此宁波中百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6年4月20日,宁波中百发布公告收到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实并披露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正在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买入宁波中百股票,并在2016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以及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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