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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博(复旦大学)

4月7日,“丰县八孩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时隔一年多,该案再次点燃舆论场。不少人叹惋小花梅悲惨的遭遇,不少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亦有一些人将此事跟孙海洋事件结合起来看,认为我国应该加重对拐卖,拐骗,以及收买罪的惩罚力度。网上洋洋洒洒的讨论,大部分关注的重点都在拐卖发生之前或者法庭审判之时。但是,相较于将目光集中在如何惩戒拐卖的加害者,将重点放在如何安置照顾脱拐后的受害人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将重点放在脱拐之后,是因为这对于拐卖的受害人有着更直接的意义。不管加害者是被判5年、10年还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际上都难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她们有的被迫长期跟加害者共同生活,有的侥幸在短时间内脱拐却也留下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和生理损伤,更悲惨者如小花梅惨遭多年囚禁精神分裂,或者如郜艳敏最终只能继续在买家生活。对她们来说,加害者判再重的刑罚也挽不回已经破碎的人生。更何况,大多数被拐妇女由于原生家庭失联、被拐时年龄较小或与外界长期失去交流等原因,很难找到工作实现经济独立。被拐人在法院判决后,也难以获得经济赔偿。对她们来说,规范化、制度化的安置照顾政策更为现实。

将重点放在脱拐之后,是因为这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人的伤害。人口买卖问题,短时间内毕竟无法做到完全的清零,而当这类犯罪无可避免时,与其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判决之时拐卖行为的惩戒是否够“重”,或者能否通过较“重”的惩戒达到减少拐卖发生的概率,建立一个针对被拐人脱拐后的规范、可实施的规范更能安抚受害者。更何况,大部分被拐的受害人虽然脱拐,却由于种种现实的考量最终决定不起诉,跟买家一起生活。这种情况无法进行法律的惩戒,但受害人所受到的生理心理创伤已经形成。因此就需要一个完善的事后安抚机制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创伤。

将重点放在脱拐之后,是因为这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丰县八孩案”不少人认为量刑过轻,呼吁法律加大对于拐卖以及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一味地立“重法”并不能完全禁绝拐卖行为的发生,更何况,过于重的刑罚可能会使拐卖者“破罐子破摔”,做出对被拐人伤害更大的事情;也可能使得收买人忌惮于严酷的刑罚,不敢收买在拐卖人处惨遭折磨的妇女或者收买后对被拐人更为恶劣。而这,会使得公安机关的营救更加困难。改变法律对加害人的惩戒程度可能达不到理想效果,甚至有违减少拐卖行为、减少对妇女伤害的初衷。而且,法律的更改需要长期审慎的讨论,而拐卖行为却不会随之停止。

现实与影视作品不同,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判决之后,被拐妇女就能“大仇得报”。余生的漫长时间里,脱拐妇女面临着身心的创伤,与收买人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赡养问题、自己的户籍问题、有重归社会意愿后能否免费接收相关专业培训问题,或者如小花梅一般因为被拐精神分裂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心理辅导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年的问题……这些在目前法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也不是公众舆论所关注的重点,但却是妇女脱拐后需要面临的现实。在对加害人的惩戒之外,社会、法律和公众更应该将这些切合实际的方面作为重点。在“天下无拐”实现之前,如何做好脱拐后的安置工作恐怕有更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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