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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连续在两间房里发现摄像头?这让大家今后还如何放心在外住宿?10月3日,江苏连云港刘女士称入住赣榆区华中路紫驿酒店,与同行的人一起开了2间房。刘女士洗漱完毕正准备睡觉,同伴火急火燎打来电话让别睡,并且告知在自己房间空调出风口发现了摄像头!
随后,刘女士的房间中,也在空调出风口的位置发现了摄像头!刘女士一行准备退房时,发现同一楼层一男性客人也没睡,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后,进了这名男性客人的房间,也在同样的位置发现了摄像头!刘女士报警后,酒店老板称刘女士一行是团伙作案,摄像头是他们安装的。
目前,酒店老板义正词严,并且主张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让这起“窃拍风云”显得更加扑朔迷离。摄像头究竟是酒店还是刘女士,又或者是第三方所安装的呢?目前,事实尚且不清,但我们可根据三种可能大体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种可能,如果摄像头是酒店安装,酒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首先,安装此类偷拍设备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本罪的罪与非罪认定中,行为人使用的设备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普通的相机、录音机等,则不构成本罪,但是若使用的是针孔摄像头等专门用于窃照的摄像头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另外,除了安装行为和偷拍行为,若是确实属于酒店安装,那么酒店安装此类摄像头很有可能是为了拍摄顾客的隐私视频并且进行传播。那么,后续的这种传播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若是传播的视频中存在淫秽色情成分,则传播者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若是传播的视频中有顾客清晰的面孔以及相应的身份信息等,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种可能,若摄像头真的如酒店负责人所说,是刘女士一行人安装的,那么刘女士一行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按照酒店负责人的意思,这摄像头是刘女士一行人为了敲诈相应赔偿而安装的。若事实确实如此,则刘女士及其共同实行的同伴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指的是行为人以恶害相威胁,索取受害者财物的行为。其中的“恶害”,既可以是现实的事实,也可以是行为人捏造的事实。若确实顾客为了勒索赔偿而安装摄像头对酒店进行诬陷,那么这种诬陷的行为就属于以捏造的事实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
第三种可能,若是摄像头是第三方所为,酒店方和刘女士事先都不知情的话,那么肯定不能追究酒店方和刘女士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酒店方完全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摄像头并非酒店安装,酒店也需要对被偷拍的客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他人造成精神痛苦等的,则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摄像头并非酒店方安装,但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收取了客人的房费,负有保护入住客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及在其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不予流失与外传的注意义务。酒店有义务定期对客房进行窃听、窃照设备的排查,连续多间房间都在同一位置被发现有摄像头,至少能充分说明酒店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客人的隐私权被侵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客人也有权向酒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