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把房屋给孩子,父亲唐某却在孩子生病后擅自出售房屋用于自己与再婚妻子的生意周转……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此举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最终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童童购房款80余万元。

约定房屋给孩子,却出售用于生意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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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童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原登记在童童父亲唐某名下的商品房归7岁的童童所有。双方还约定离婚后童童的抚养权归唐某所有,随其共同生活。但离婚后不久,唐某再婚,童童便长期和奶奶生活。

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童童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叁级残疾人证。童童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经法院判决,宣告童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童童的父母为其共同的监护人。

然而,离婚时约定归属于童童的房屋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童童的母亲多次催促唐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唐某均以忙于生意为由拒绝。

2020年,童童住院治疗期间,唐某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并未用于童童的治疗。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返还购房款

作为童童的监护人,童童的母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某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本案中,童童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童童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某却置童童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童童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童童购房款8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民法典》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基本原则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该案法官介绍,《民法典》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第35条则是该原则在财产监管方面的体现,强调“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是对监护人行使代理权的必要限制。

法官表示,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撤销原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新的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侵害或者无人照看的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该案中,唐某身为人父,未能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在童童生病时不仅未能对其悉心照料,反而将本应用于童童治疗的购房款挪用于自己的生意周转,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法院依法撤销其对童童的监护权,以充分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李海慧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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