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12日讯(通讯员 徐行 记者 万凌云) 如今,网络直播行业非常火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涉足网络直播领域,成为网络主播。但与此同时,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

庭审

一网络主播与镇江某公司签了《经纪合同》,双方因为薪酬发生纠纷,主播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是劳务关系。那么,法院如何认定?5月12日,镇江京口法院给出了答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院方介绍,2022年10月1日,网络主播陆某与镇江某经纪公司签订了《网络直播艺人经纪合约》,约定陆某在某网络平台进行才艺展示直播,为经纪公司赚取粉丝打赏。前三个月,经纪公司每月为陆某提供保底收益10000元,陆某为经纪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直播不少于120小时,若陆某出现消极直播等情形,经纪公司不再支付保底收益和提成。

庭审中,经纪公司认为,陆某11月直播期间,多次直播玩手机,发呆,打电话,原告这种消极直播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但主播则认为,经纪公司曾多次口头告知,直播的过程当中,吃饭、看手机、上洗手间等行为均为合理的。经纪公司扭曲事实,出尔反尔,不履行合同责任。

承办法官喻石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诉求和意见,深入查明案件事实,归纳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随后,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引导双方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矛盾。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缓和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经纪合同,经纪公司给付主播12000元报酬,主播返还经纪公司直播设备。

采访中,京口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尉兴表示,在和网络直播相关的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因经纪公司以各种借口拖欠网络主播报酬等,导致网络主播权益受损的情形。此类案件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经纪公司和主播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为合作关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经常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类似劳动关系的模式。在发生纠纷之后,由于主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难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维权。

主审法官就此提醒,首先网络主播等相关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其次,签订合同前,务必要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中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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